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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召集人羅秉成說明防免媒體不當報導的相關決議。記者王宏舜/攝影 分享 facebook 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討論今在司法院曾開會議,會議長達五個半小時才結束,因議題涉及媒體採訪自由,多個議案經熱烈討論,最後達成4項決議,其中為落實無罪推論原則,研議偵查中案件媒體在報導時應適當加註「警語」,例如「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分組今就「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就委員張文貞、林照真、姚崇略及王婉諭等四人提案,以及前次會後施秉慧、黃致豪的提案進行討論,會後達成決議如下:(1)本於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保護案件相關人之隱私、尊重多元文化及維護司法公正之憲法原則及精神,研議包括衛星廣播電視法在內的相關法律及草案(如數位通訊傳播法)中,就尚在偵查或審判中案件的報導界線(如限制或禁止媒體拍攝、播出犯罪嫌疑人或案件相關人的畫面、犯罪現場畫面及畫面引用)、標題使用,以及相關案件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司法人權及其對錯誤報導的更正權,制定具有罰則效果的規範。(2)研議將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不法侵害司法人權的具體情事,明文列為罰款項目,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查相關執照或許可發給與否的重要依據。(3)建請研議偵查中案件媒體於報導中若有涉及被告或嫌疑人之姓名年籍等個資,原則上應以適當方法予以遮蔽,但遇有重大國家安全事件、疑似恐怖攻擊活動、連續性或流竄性犯罪等等與重大公益相關之事項,不在此限。並於報導中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或適當加註或說明相關警語之意旨,例如「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等,以落實偵查不公開及無罪推定保障被告意旨。至於黃致豪提案「偵查中報導或傳述之犯罪新聞事件,如經證明報導與事實不符,致損害於被報導人之隱私、名譽等人格權者,被報導人除得請求報導人及其所屬之媒體事業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外,建議立法規定情節重大者,被報導人得另外請求連帶給付一定金額之懲罰性賠償。但報導人或媒體事業能證明其錯誤報導經善意合理查證者,不在此限」部分,因爭議性過大,遭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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