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花你一分鐘馬上為你免費諮詢:http://goo.gl/ES94xY

 

 民間借貸01、民間信貸02  

民間借貸05、民間信貸06  

據報載,我國《公司法》即將進行自民國18年以來,最大幅度之修法,並分就「大小公司分流」、「提升公司治理空間與營運彈性」、「有效管理降低交易風險」、「提升透明度」為修法原則,以期跟上現代社會的脈動。



if (typeof (ONEAD) !== "undefined") { ONEAD.cmd = ONEAD.cmd || []; ONEAD.cmd.push(function () { ONEAD_slot('div-inread-ad', 'inread'); }); }





我國清末,西風東漸,清朝政府終於了解西方不只是船堅炮利,其公司制度的發展,更是另一種可實質掌握一國發展的軟實力,為圖國家興盛,清朝終在光緒29年頒布商人通例及公司律,以期振衰起弊。所以,我國現行之《公司法》是以工業社會中「大型製造業」或是「大型公司」為其規範原型,立法原意係希望藉由大型企業之茁壯,達到富國富民的目標,並著重有形資產與管制性規範,組織僵固,再者,我國向來以中小企業為主,依據2012年之統計資料來看,我國大型股份有限公司只有17000餘家,而中小型股份有限公司有10萬家以上,顯示我國《公司法》不合時宜且與實情有悖。

台灣是一個天然資源不足的國家,公司法要怎麼修正才能讓國際及國內的活水湧入,我覺得這是一個重大的議題,也是全民都應該關注的議題,可惜,台灣《公司法》的修正,向來民眾興趣缺缺,就以民國104年公司法增訂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專節為例,政府彈性調整小型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使該類公司享有更大之企業自治空間,但民眾無感,所以此次《公司法》修法,政府務必要大開大闔,創造出大格局,而要讓公司法修法順應社會結構、經濟趨勢、產業動態民眾有感,我認為至少要包括以下六個面向:

1、公司大、小分流應明確化及配套化:目前《公司法》並不區分大、小型企業,一體適用相同之規定,與我國以中小企業為主之現況不符,104年的公司法雖增訂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專節,仍以具需設立董事、監察人名額為管制性規定,致使股東人數較少的小公司徒增營運之成本,理宜不再管制,改以強化其稅負等配套措施即可;再者,以創業者角度來看,創業者有技術,也應鼓勵其以勞力、技術作為公司資本,讓其每月得以勞力、技術增資,扶植其成長,才是鼓勵全民創業之道,而這種讓大、小公司分流,並鼓勵個人創業的作法,理宜是此次修正的重點。

2、傳統與新創兼顧:《公司法》規定於閉鎖性公司、外國公司來台上市可採無票面金額股,至於一般公司並無法採用無票面金額股,不僅不利於一般公司籌資安排、海外籌資,對照日本、香港、德國等國家近年朝無票面金額股之發行趨勢,我國似缺乏彈性;此外,此項修法不宜限於新創公司,而宜將傳統、新創企業全盤納入考量。

3、網路、電子商務及無店鋪銷售模式一併思考:由於網際網路突破時間、空間之框架,使得網際網路已成為最重要之行銷、營運工具,現代許多公司不論是自銷售面或組織面,均已採行全面E化,且尚有採無店鋪銷售模式,主管機關亦宜一併考量一家公司可多元經營之方式,並將之納為修法之考量。

4、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或分離,企業主應有自主權:我國《公司法》參酌英、美「公司治理原則」,使股份有限公司朝向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之方向,惟英美法制之公司治理是否適用於有近80%之企業為「中小企業」之我國,實有待商榷,且在我國縱為大企業,亦不乏深具家族企業之特性,亦未必願採所有與經營分離之政策;再者,台灣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目前雖傾向所有、經營分離而制定之「上巿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引進獨立董事,卻未達預期效果,如近日所發生的樂陞案;台灣長期以來經濟奇蹟,其中一部分是由將所有權、經營權合一之中小企業所帶領,可見亦有可取之處,是所有權與經營權採合一或分離,宜由各該企業選擇適合的治理制度。

5、公司治理單、雙軌制有更多彈性:在我國現行《公司法》,已有監察人之設置,惟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卻又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並且公開發行公司亦須依第14條之4第1項擇一設立審計委員會及監察人,此種以董事、獨立董事的單軌制以取代董事、監察人的雙軌制,其實不必要,尤其當獨立董事制度淪為政治、商業酬庸之一環,有些公司之獨立董事甚淪為橡皮圖章、掛名董事,缺少實質監督之能力,更顯見其問題所在,近幾年國內外重大如恩隆、世界通訊等案例更可看出問題,是修法不應囿於一格,而應企業資訊透明,並可針對個別類型之公司,制定多元化的監察、監理制度,使其妥善發揮效能,更具彈性,而非流於形式。

6、股東應有明確退場機制:目前我國《公司法》第186條、第316條之2、第317條以及企併法第12條,設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制度,惟於未公開發行公司則無此制度,是其公司重大營運改變時,經營者之決定常影響股東權益而致糾紛產生,是以修正《公司法》應建立在明確化股東對於公司政策、運行方式等有不認同、不同意時給予合理退場機制,使企業經營者與股東間均得依從明確遊戲標準行事及保仁德區借錢管道障雙方權利,而不會在不明確法律概念中打轉,甚而爭訟。

期待台灣《公司法》的修法,開放、再開放,讓民間的活力、國際活水湧入,讓台灣的經濟再起飛。(作者為律師、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中國時報)

arrow
arrow

    利息試算表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